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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夫妻不动产类财产的分割
时间:2015/7/15 10:53:12  浏览:1747

涉外离婚中夫妻不动产类财产的分割
案情简介:
 张男和王女是大学同学,双方于1998年结婚,婚后不久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两人在北京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产。2001年,张男自费出国留学,由于表现优异,毕业后留在国外发展,并很快取得美国国籍。经过努力,张男在美国购置两处房产。但是,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两人感情逐渐冷淡,双方开始协商离婚,由于对财产处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决定诉讼离婚。问,在涉外离婚中分割夫妻房产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涉及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就本案来说,如果双方在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处理双方在北京的房产。对双方在美国的两套房产,双方也可以协商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另行在美国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如果双方在美国已经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了两处房产的处置问题,并在美国办理了离婚手续,只是对在北京的房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只能在中国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应当首先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美国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在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诉讼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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